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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kaiyun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22 06:13:49 访问量 :731 次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部属渔业事业单位:

  为充分调动广大渔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渔业科学技术创新,推动渔业现代化建设,奖励在我国渔业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突出的科学技术成果,经科技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67号),设立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技奖。现将《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奖励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一条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简称范蠡科技奖)是经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对全国渔业行业的综合性科技奖。主要奖励在渔业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突出的科技成果。其目的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渔业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渔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渔业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为了做好范蠡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渔业行业的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范蠡科技奖行政管理归口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水产学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四条范蠡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管理和指导奖励工作,制定和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领导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主任委员由中国水产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渔业局局长和中国水产学会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渔业行业相关的单位的领导和专家担任,委员人选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提名,由中国水产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五条范蠡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该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奖励委员会优选水产各有关专业的知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从中聘任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范蠡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七条范蠡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工作。范蠡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中国水产学会秘书处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

  为渔业现代化而研究、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等,经应用,对推动渔业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渔业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世界资源、节省投资、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升产品质量、保护自然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渔业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渔业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政策、发展的策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新性贡献,对渔业乃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一)范蠡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等奖,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奖励委员会向获奖成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二)一等奖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7名。

  (三)奖励委员会从获奖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神农中华农业科学技术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上的水准和优化产业体系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上的水准和优化产业体系有较大促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关键设备,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体系优化升级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装备的技术改造,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学术水平很高,实用价值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领先水平,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渔业科学技术进步或渔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学术水平较高,实用价值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渔业科学技术进步或渔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凡申报范蠡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均应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与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包括净增产值,减少实际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应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应另外列出,供评审时参考。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共污染、保护自然环境、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二)申报范蠡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一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做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

  (四)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可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但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届后进行。

  (五)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范蠡科技奖。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相关部门出示的鉴定证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省水产学会应积极努力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农业部直属渔业事业单位,国家相关科研教学单位,中国科协所属的全国性学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四)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励的,可在本单位奖励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

  范蠡科技奖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查的方式来进行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情况,成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设组长1名。每个申报项目由3名本专业专家进行初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专业评审组通过成果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记名投票表决程序,经2/3及以上专家赞成的,可评为专业评审组获奖项目。

  (三)由11至1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获奖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一、二等奖获奖成果。其中,一等奖须2/3及以上委员赞成,二等奖须1/2及以上委员赞成。未通过专业评审组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二十一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渔业政务网和中国水产学会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单位提出异议的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方面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一般不受理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推荐单位应予以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努力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做出详细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已获奖成果,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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